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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车,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日期:2022-09-16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车,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夫妻二人婚内贷款购置了一辆轿车,轿车的首付款与分居前的按揭贷款均由男方父母及胞弟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实际系男方在使用。离婚时,男方的父母及胞弟出具书面声明指定该车归男方,故男方认为仅是借用女方之名登记,该车应归其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陈女士原系夫妻,二人婚后贷款购置了小轿车一辆,该轿车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由王先生实际掌管并使用。2020年10月,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未对该车进行处理。

2021年7月,陈女士就车辆的分割问题向泉港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其认为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过错,遂要求将该车(现有价值8万元)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一次性支付6万元作为分割该财产的补偿。

王先生则认为,该车首付款系其父母及胞兄出资,婚后至双方分居前的每月按揭贷款亦由其父母出资,且其父母及胞兄作为出资人均出具书面声明指定该车归其所有,因此,该车仅是借用陈女士之名登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判决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王先生提供其父母及胞兄于双方离婚后出具的《声明书》,声明该三人出资购买涉诉车辆系指定给王先生个人所有,但该车登记在陈女士名下且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赠与对象为王先生一方,也无证据体现赠与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该三人对涉诉车辆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王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与。

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出发,结合该车由王先生使用的现状,以该车辆归王先生所有为宜。从照顾女方和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离婚前已分居、离婚后陈女士自行承担每月按揭贷款等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该车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支付陈女士车辆折价补偿款5万元。

法官说法

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因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导致离婚后一方请求进一步或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频发。一方提起诉讼,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未明确赠与对象的当事人的婚后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处理时,应当遵循“赠与双方当事人为原则,赠予特定一方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例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最后,具体到本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家属出资时并未明确具体赠与对象,而车辆产权登记主体又为陈女士,结合机动车辆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准不动产”属性,故该车依法应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鉴于男方对于双方的感情破裂有明显过错,本案按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有效地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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