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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转租吗

日期:2022-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招标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转租吗

案例

陈村有个水面300多亩的小型水库,2012年因承包到期,陈村村民会议讨论后决定以招标方式重新发包该水库经营权,本村村民和外村村民都可以参加招标,承包期8年,价高者得。邻近一村子的高某得到消息后想搞渔业养殖,他参加投标并以每年30万元承包费成功中标,获得该水库8年经营权,并办理了权属证书。高某在水库养鱼,经营3年后,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于是高某将水库转让给了自己同村的林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未告知陈村。林某经营了2年因交通事故去世,林某儿子准备继续经营水库或转让。由于经营水库收益较大,陈村村民得知后,认为高某将水库转让给林某未经村里同意,且林某已经去世,其儿子无权继续承包水库,陈村村小组要求林某儿子在年底将水库渔获物捕捞完毕后不得再经营了。双方协商未果,第二年林某儿子继续在水库投放鱼苗,经营水库,并按期缴纳了承包费,陈村村小组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水库承包经营协议。

权威观点

以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流转,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法官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设计下,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派生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承包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农村土地都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到户。部分农村特殊土地,如“四荒土地”、水面等,无法按户发包的,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实际上是土地经营权,该经营权在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在承包期内,可以再次以出租、入股、抵押等其他方式流转,并不需要发包方的批准和同意。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剩余的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当然,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的,也应该履行承包协议的义务,及时足额交纳承包费和履行其他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然实际中,有些承包人在签订协议承包后,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下,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人,此时流转协议并不必然无效,要区分承包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如果承包人未取得权属证书不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例如由于发包人未及时提交办证材料或发证机关未及时审批,此时流转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上述案例中,高某在取得水库经营权征后将水库转包给林某无须发包人陈村村小组同意,林某死亡后,其儿子亦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水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特别提醒

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在依法办理权属证书后,承包期内可以自主流转土地经营权,无须发包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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