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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个地址注册公司,果然纠纷来了

日期:2022-09-08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租”个地址注册公司,果然纠纷来了

宁康公司向远航公司提供企业入驻服务,远航公司使用宁康公司地址进行工商注册,合同到期后远航公司未及时迁出公司注册地址亦未续费,宁康公司将远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远航公司支付占用地址服务费175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远航公司支付宁康公司占用注册地址服务费17500元。

案 情 简 介

宁康公司诉称,2016年6月29日其与远航公司签订企业入驻服务协议,约定宁康公司向远航公司提供企业入驻服务,远航公司使用宁康公司地址进行工商注册,服务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年服务费3500元,合同期满后,如远航公司继续使用宁康公司的地址,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续交下一年的服务费。2017年6月28日,双方合同终止,远航公司仍继续占用宁康公司提供的地址,注册地址至今未从案涉协议约定地址迁出,且未支付相应费用,构成违约,故宁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远航公司支付占用地址服务费17500元。

远航公司辩称,案涉注册地址仅为虚拟地址,最多只同意支付5000元,服务期限只有一年,宁康公司服务费收费标准约定过高。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远航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后仍然占用涉案注册地址,但未支付相应费用,构成违约,应当向宁康公司支付相应使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远航公司辩称服务费收费标准过高,至今占用案涉注册地址系宁康公司过错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抗辩事项不予采信,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根据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之一,需要有特定的住所地才能办理工商登记。本案中,宁康公司负责提供虚拟地址以注册公司是营商实务中确定注册地址的常见方式。所谓虚拟地址就是指可以用来注册,但是并非实际办公的,适合初创企业资金短缺又需求迫切的注册地址方式。该种方式在工商、报税、应诉等方面可能存在隐患因素,若被工商或税务评定为经营异常、地址异常,则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最为稳定可靠的注册地址系传统的以租赁房屋的实际经营地作为住所地,但是这类注册地址方法仍存在若干风险争纷点。如租赁期届满后,承租公司可能会拒绝迁出公司注册地址,更有甚者因为经营不善跑路失联。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是需要公司自行办理的行政事项,在承租公司不予配合时,出租人缺乏有效的干预渠道和救济途径。虽“一址多照”改革政策已在多地推进,但各地仍有政策差异,房屋再次出租,若下一家公司无法使用该地址进行工商注册,可能会影响到出租人的收益。

明确合同约定,防风险于未然。双方主体可在租赁合同或服务合同中就注册地址事宜进行约定,一方面需明确租赁合同或服务合同到期后公司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时间,另一方面需明确如义务方未按照合同履行的具体违约责任,以便在争议发生后维护自己的权益。若出现注册地址使用公司跑路失联等情况,出租人或服务人提供者可以到公司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了解最新的注册地址迁出政策或进行投诉,以确保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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