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指导与答辩行为不满可以起诉大学吗
因认为某大学未对毕业论文进行实际指导并拒绝其参加答辩,张女士将大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大学上述行为违法。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张女士的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诉称,原告报名并交了毕业论文答辩指导费。后原告多次按照导师要求上传论文初稿,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上传论文初稿。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受教育权,损害了原告撰写论文的积极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滥用教育行政权侵犯原告的受教育权,拒绝原告毕业论文答辩;确认被告无论文答辩标准,取消被告自学考试主考院校资格;确认被告损害宪法、法律规定,没有对原告进行实际毕业论文指导,依法应当承担教育行政不作为责任。
被告大学辩称,指导老师已多次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途径联系原告督促并指导其撰写论文。原告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论文终稿均未达到本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未达到参加答辩的要求。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女士要求确认大学拒绝论文初稿答辩、答辩标准不规范、论文指导等行为违法,但大学制定论文答辩标准、是否允许张女士上传毕业论文初稿及答辩、对张女士开展论文指导均属于高校的学术自主权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张女士所提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女士的起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实施细则。”大学可依法行使教育自主权,制定工作细则,对所培养学生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做出具体要求,对学位论文水平判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规定。该大学制定了《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对毕业论文开题、初稿撰写、中期检查、终稿提交、初评成绩与答辩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属于高校教育自主管理的范畴。
张女士诉请的大学制定论文答辩标准、是否允许上传毕业论文初稿及答辩、开展论文指导等问题均属于高校的学术自主权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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