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赔偿护理费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损害,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这种情况,应当有医疗单位或法医的证明。证明需要陪护的,予以赔偿,没有必要的,则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间,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确定伤残等级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按照护理期间不同,可将护理费分为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受害人伤情治愈后正常工作生活前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三类护理费的损失都应该由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