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这一司法解释也就是认可了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除了对伤情进行的治疗费用外,必要的康复费用也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走向工作。
康复治疗的方法主要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康复工程、职业疗法以及传统康复疗法等,范围比较宽泛。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应仅指受害人为使遭受毁损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费用,包括物理疗法、语言疗法、康复护理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至于心理治疗、康复工程、职业治疗等费用一般不包括在内。但是,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承受巨大的心理痛苦需要进行心理治疗的情形。对此,可以将心理治疗的费用作为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范围的重要依据,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来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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