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分财产,离婚官司中让朋友出庭作伪证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被罚
案件详情
王某与李某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李某证券账户内9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审期间,李某想到与哥们袁某之前曾有多笔款项往来,就串通袁某虚构债务,袁某听了李某的想法后,决定为兄弟两肋插刀,为了让李某在离婚诉讼中多分得财产,答应到二审法院作伪证。
李某在二审期间,将与袁某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经济往来款35万元,虚构为李某向袁某借款35万元,请求二审法院将该35万元款项性质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庭调查当日,主审法官向袁某告知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及义务,袁某答复听清并进行证人宣誓。后袁某在庭审中陈述了借贷事实,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主审法官询问。
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发现袁某的当庭陈述存在诸多不合理处,再次向其指出证人作证的严肃性,以及提供虚假证言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当袁某被要求在证人作证笔录上签名时,态度迟疑,后主动向法庭陈述,其系应李某请求,碍于十几年的朋友关系出庭作证。法庭调查时陈述的借贷事实并不存在,该35万元系李某借用袁某账户走账的款项。袁某认识到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的错误,具结悔过,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之后,经主审法官询问李某,其也承认了该35万元并非向袁某的借款。
处理结果
由于李某及袁某的行为属于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杭州中院对李某罚款五万元,对袁某罚款一万元,二人均按期向法院交纳了罚款。同时,对于李某二审中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以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在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上,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法官说法
01、在诉讼活动中陈述虚假事实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虚假诉讼或伪造证据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为何袁某已经主动向法院承认了错误,仍被处罚?
袁某明知虚构事实,在证人宣誓后仍向法庭作出不实证言,其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且其作证行为已经完成,依法应被惩处。鉴于袁某及时主动认识错误,并如实陈述了相关情况,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03、离婚纠纷中当事人虚构债务将导致何种后果?
作为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为达到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配时多分的目的,指使案外人提供虚假证言,有违诚信,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此外,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以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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