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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想出其不意就赢对方,搞“证据突袭”法院不允许

日期:2022-05-11 来源:- 作者:- 阅读:164次 [字体: ] 背景色:        

想出其不意就赢对方,搞“证据突袭”法院不允许

打算先交一部分证据然后以对方证据不足为由,开庭时在出示重要的证据,来个出其不意应该就能少给他赔偿,你以为的真的是你以为吗?

案件经过

2018年顾某以129元的价格开通某网购平台会员服务,后顾某主张其在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无法使用其账户下单,顾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平台对其账号的限制、赔偿损失,并延长会员期限。顾某一审中提交了购物截屏、通话记录、互联网上对账号异常的报道等予以证明。某网络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驳回顾某诉讼请求后,顾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顾某提交了131张账户不能下单的截图。拟证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无法使用某网购账号下单。某网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平台《违规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及顾某部分订单记录作为新证据,说明不能下单原因是顾某于2018年反复购买同类商品数量超过正常生活消费需求,滥用平台服务,频繁索赔或诉讼,其行为违反上述两项规定,某网购公司对其采取了限制账户使用的措施。

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顾某截屏情况,可初步证明其帐号曾存在不能下单的情况,但单个截屏无法证明其账户存在持续不能下单的情况,亦不能证明该情况造成相应的电话费和时间损失,故一审法院对其关于延长会员服务时间和赔偿损失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

二审法院对顾某提交的131张账户不能下单的截图予以采信。某网购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不能说明顾某存在非正常消费的情形。关于顾某账户不能使用的原因,某网购公司一审期间就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二审期间,在法庭预留的举证期内,双方线上质证的阶段,某网购公司仍未提交,最后以突袭方式出示证据,并以对方一审证据不足作为逾期举证的理由,其行为明显违背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某网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合同提供方应当为会员提供其承诺的相应服务,其限制会员帐户下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二审撤销原判决,某网购平台向顾某延期提供会员服务,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官指定的期间内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并通过分层设置,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划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也可能导致证据失权。

法官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是一种诉讼法上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有时间上的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据随时提出”会纵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有意规避诉讼规则,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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