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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夫妻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

日期:2022-04-28 来源:- 作者:-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处理夫妻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

《保险法》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夫妻离婚时主要分割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要想处理夫妻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的问题,首先要确定分割的是什么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简单说,投保人买了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简单说,投保人买了年金保险,被保险人活着,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年金。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例如,投保人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后,被保险人不幸得了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例如,投保人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受益人就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领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身保险按照设计类型分类,可以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法律也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所有法律关系进行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避免复杂多样的保险权属分割难题。《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夫妻没有财产约定,法律对夫妻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存在漏洞,这就需要通过类比推理,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类似要件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个案事实要件。对离婚时保险的分割,应遵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法理,结合保险基本原理,不损害保险的效用和经济价值来定分止争。

离婚时,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分割保险:

一、已经获得的保险金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法律类推适用规则,保险合同与遗嘱或赠与合同类似,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属于保险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万能型年金保险,由于这种保险存在保单账户,所领取的年金具有投资属性,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夫妻离婚时,人身保险仍处于有效期内,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投保,保单现金价值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现金价值是由保险费及其增值形成的,是保险单累积的实际价值。也可以说,当投保人退保时,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应退给投保人的金额。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后投保,所交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投保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夫妻双方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投保人不想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想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半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应当专属于子女所有。夫妻离婚时,如果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因为保险的最终受益人是子女,所以该保险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夫妻双方对私权利的意思自治。如果离婚时对保险的分割协议不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不按照以上的离婚财产分割原理和保险原理,而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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