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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2-01-07 来源:- 作者:- 阅读:125次 [字体: ] 背景色: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案号:(2018)沪0115民初16379号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签订线下《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金额217,600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个月(自原告在平台的资金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平台服务费16,000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月,每月还款金额7,880.23元(其中本息7,227.43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经平台注册、借款信息发布、出借人投标等环节,2016年1月6日,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将217,600元转至由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为原告开设的平台虚拟子账户,在扣除费用57,800元(资金流水清单标注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后,剩余款项159,800元通过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至原告招商银行账户。

再查明,原告累计还款181,245.29元(7,880.23元/月×23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要求调整还款本息金额未果,期间被告向原告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电话、短信催收,原告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银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法院裁判:本案中,《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将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分别列为平台方、服务方,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借款回收、贷后服务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均由严定贵实际控制,二者合同义务存在内容重合、行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务内容虚化。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根据《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收取的费用金额共计81,300.80元[其中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平台管理费23,500.80元(652.80元/月×36个月)],收费比例达50.88%(81,300.80元/159,800元)。本院注意到,协议履行期间,针对原告遭遇的情形,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亦未采取积极措施提供服务,其收费金额与服务质量明显不对称。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作为平台方在给原告放贷时,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贷后管理费等费用,造成原告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明显不符,变相提高原告借款利率,故综合订约过程、扣款实际、协议内容、纠纷成因等情形,本院认为,原告所借款项应以实际到账金额159,800元为准,其借款成本(含利息及各类费用支出)应以年利率24%为限。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案号:(2018)沪0115民初16379号

基本案情: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签订线下《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金额217,600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个月(自原告在平台的资金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平台服务费16,000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月,每月还款金额7,880.23元(其中本息7,227.43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经平台注册、借款信息发布、出借人投标等环节,2016年1月6日,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将217,600元转至由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为原告开设的平台虚拟子账户,在扣除费用57,800元(资金流水清单标注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后,剩余款项159,800元通过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至原告招商银行账户。

再查明,原告累计还款181,245.29元(7,880.23元/月×23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要求调整还款本息金额未果,期间被告向原告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电话、短信催收,原告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银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法院裁判:本案中,《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将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分别列为平台方、服务方,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借款回收、贷后服务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均由严定贵实际控制,二者合同义务存在内容重合、行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务内容虚化。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根据《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收取的费用金额共计81,300.80元[其中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平台管理费23,500.80元(652.80元/月×36个月)],收费比例达50.88%(81,300.80元/159,800元)。本院注意到,协议履行期间,针对原告遭遇的情形,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亦未采取积极措施提供服务,其收费金额与服务质量明显不对称。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作为平台方在给原告放贷时,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贷后管理费等费用,造成原告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明显不符,变相提高原告借款利率,故综合订约过程、扣款实际、协议内容、纠纷成因等情形,本院认为,原告所借款项应以实际到账金额159,800元为准,其借款成本(含利息及各类费用支出)应以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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