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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情人是重婚吗,遭受家暴又如何收集证据呢案例解析

日期:2022-01-07 来源:- 作者:-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包养情人是重婚吗,遭受家暴又如何收集证据呢案例解析

以案释法

小张(男)与小李(女)因为都已经到了结婚年龄,加上双方父母的催促,便在相识之后没有多久就结婚了,婚后生下一对双胞胎子女。本来看似幸福的家庭,却因为婚前缺少了解,性格差异较大,两人婚后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闹。在一次激烈的吵闹之后,两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孩子由小张抚养。离婚之后,由于工作和抚养孩子的压力逐渐增大,小张越来越力不从心,也非常后悔一时冲动离婚。因此,找到小李商议复婚,但小李说什么也不同意。小张多次去小李的单位和租住的地方吵闹,企图逼迫小李答应复婚。在多次被小李拒绝后,在某天下午,酒后的小张又找到小李要求复婚,小李仍然不答应,小张便对小李进行殴打。事后,对生活感到绝望的小李随手拿起墙角的农药喝了下去。邻居发现后立即把小李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法院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依法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个自然人的基本权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已经离婚的夫妻是否选择复婚属于结婚自由的一种,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本案中小张通过暴力、骚扰等多种方式,强迫小李与自己复婚,且造成了小李自杀的严重后果,不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庞某非法侵人住宅案,详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说法

01、有些婚姻不是想离就能离的。虽然婚姻自由,但法律规定这些婚姻不能随意离: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02、我国的少数民族是否可以不遵守一夫一妻制?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由于民族习惯和历史原因,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存在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对于这些问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变通条例,如《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中明确载明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虽然各地区对一夫一妻制度有变通做法,但实质上仍然坚持贯彻落实一夫一妻制度,对自治地方变通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多重婚姻关系进行了人性化和灵活的处理。

03、男女平等原则真的能够落实吗?男女平等作为抽象的原则,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有充分的体现,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男女双方可以自主决定婚姻,不受让他人的非法干涉;(2)夫妻在家庭地位上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3)夫妻双方均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5)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6)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等。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小闫因其退役后不想回老家工作,于是迫不及待地找对象,后通过介绍人的介绍,与小陆于2002年4月相识,于同年7月订婚。小陆于2002年7月22日向工作单位提交了结婚证明。2002年,小闫与小陆一起向小陆户口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领导部门签订了育龄夫妻计划生育合同书,并签订了计划生育担保书。后小闫为了实现个人目的,利用这些材料,在小陆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向某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且登记日期前移了两年,办理的结婚证上也没有编号。该结婚证小陆一直没有看到,直到2004年2月7日,小闫才将其中一本结婚证交给小陆,并提出要离婚,答应补偿一笔钱。小闫将婚姻作为实现其个人目的的跳板桥梁,利用结婚两年这一伪证达到留在当地政府机关工作的目的后,于2004年12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小闫的行为给小陆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和名誉上的损害,故小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小闫为了个人利益,在小陆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骗取的方式让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开具了结婚证,且将结婚证的日期违法前移,导致该婚姻登记行为被依法撒销。小闫的行为没有获得小陆的同意,小陆对该结婚事实也并不知情,小闫对小陆婚姻自由予以干涉的行为导致小陆“被结婚”和“被离婚”的结果,这不但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而且损害了小陆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贾某某与大关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详见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8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

律师说法

01、被包办、买卖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吗?可以,《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包办、买卖、非法干预结婚的情况,如受到胁迫,受胁迫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但应当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受胁迫的事实,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另外,受胁迫的一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即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将不再享有提出撤销婚姻的权利。

02、父母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会受到什么处罚?《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如果父母采取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子女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子女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子女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才会处理。

03、《民法典》既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又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两者有何区别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对婚姻自由的违背,被《民法典》明令禁止。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买卖婚姻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将婚姻作为交钱就能娶媳妇的“生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此时男女双方系自愿缔结婚姻,形成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其中一方本人或一方的父母要求对方必须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并以此作为结婚的前提。因此,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最大区别在于男女双方是否自愿缔结婚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案释法

小陈与小李登记结婚多年,婚后小陈经常以生意需要为由长期外出,一日,小李在家中整理时,发现了自己的丈夫小陈以另外的身份与第三人小顾办理的结婚证,后经小李向小陈询问,小陈承认在与小李结婚后,又认识了小顾,为方便与小顾同居,经常谎称需要出差,后小顾要求与小陈登记结婚,小陈怕自己已婚的事实被发现,便通过不法渠道办理了新的身份和户籍,最终与小顾进行了结婚登记,长期维持着“一夫二妻”的生活状态。

小陈虽然拥有两个身份和户籍,但实质上是小陈一人先后与小李、小顾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前婚正常存续的情况下,小陈又与他人办理登记并形成了夫妻关系,已经构成了重婚。《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行为,对违法成立的重婚婚姻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小陈与小顾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此。(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张某某重婚案,详见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

律师说法

01、我们平常所说的“一夜情”“包养情人”以及通奸是不是重婚呢?恐怕不是的。重婚是同一人同时两次结婚,拥有两个配偶的行为,而我们一般所说的“一夜情”“包养情人”等行为往往是以秘密形式偶尔发生的,不会以夫妻名义公开进行,也未经登记,因此不属于重婚行为。

02、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什么区别?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形。事实上的重婚,是指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上的重婚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另外,从法律后果上看,事实上的重婚属于《刑法》规定的予以处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03、是否可以让重婚的一方“净身出户”?法律上其实并无净身出户的概念,一般我们所说的“净身出户”,是指一方放弃所有的家庭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知,只有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含重婚的情形,因此重婚不会必然导致重婚方无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民法典》同时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此可知,虽然不可要求重婚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另外,若重婚方出于愧疚和补偿的心理,在离婚过程中与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意放弃自己的全部财产,归对方所有,也可以达到所谓“净身出户”的效果。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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