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离婚后女方享有一半的土地经营权,男方不履约,法院会怎么判
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但在离婚时,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案例并不鲜见。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法院会怎么判呢?
基本案情
2002年,小霞与小胡结婚,并将户口迁移到小胡所在的村。结婚后,两人共同耕种了村里分给的5亩土地。
2018年,小霞与小胡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家北3. 5亩土地的收益归小霞,已经被占用的1.5亩土地的补偿金一半归小霞。上述土地均由村委会转租给某公司经营使用,每年每亩补偿金为1000元。
两人离婚后,小胡把补偿金全部领走,没有向小霞支付,小霞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小胡辩称:本案所涉土地均是1985年9月家庭联产承包时所分得的土地,当时的家庭成员不包括原告,上述土地为我父母的口粮地,我对该土地没有处分权,所以与小霞离婚时的约定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村土地是1985年统一调整的。小胡一家共分得土地13亩,共同登记在户主也就是小胡父亲名下。直至今日,小胡一家人口虽有增有减,但未增减过土地。
2002年,小胡与小霞结婚后,小霞将户口迁入胡家,按照分家协议,小胡两口共同对家庭的5亩土地进行管理、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小霞与小胡结婚后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小胡的家庭成员,虽然该村未给其分配土地,但小霞与小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承包土地共同管理耕种投入,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
根据协议约定,法院判决小胡应当返还3. 5亩土地的三年的收益7500元以及1.5亩土地补偿费的一半2000元于小霞。
一审法院判决后,小胡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了小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男女平等是一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各项法律中也得到了相应的贯彻。农村妇女与男性在土地权益方面是平等的,妇女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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