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也称为一般侵权行为。但仅有过错显然不能认为就是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也才可以据此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不具备或缺乏一定的要件,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逻辑过程表明,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通过构成要件来沟通的。构成要件是对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是对归责原则的系统阐述,是侵权责任有机构成的基本要素,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借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尺度。因此,讲“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角度有所差别。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不同的内容。大致分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非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后者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对于后者只要具备了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具有过错两个要件即可。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则要复杂得多。理论界曾经出现过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两种争论。所谓三要件说,是指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具备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三个基本要件。所谓四要件说,是认为侵权责任构成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具有过错、具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来看,是采取了四要件说的观点。较规范的提法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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