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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和张某于2017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两人感情良好,但是长期相处过程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6月,两人开始分居,2021年6月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认为,两人分居后各自管理和支配自己的收入,没有任何经济关联,互相也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分居期间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顾某则认为,虽然分居了,但两人还是夫妻关系,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的收入远远高于自己的,其高于自己的部份应当依法分割。
【律师说法】
一、学术界就“分居期间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有观点说,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归个人所有。因为分居期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没尽任何义务,无论从经济上还是身份上都是分离状态,如果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对收入高的一方不公平。
另一种观点认为,分居期间的财产应为共同共有。因为只要没有办理离婚证,即便分居了也是夫妻关系,财产应为共同共有。如果规定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很容易助长婚外恋、逃避债务而分居的不良行为,而且也不利于修复感情和抚养子女。
二、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分居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判决并非一刀切。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分割方式:
(一)有钱才分割
如一方认为双方或者另一方存在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或者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协助查明。虽然双方分居后的工资收入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但双方已分开生活,独自管理、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实际需求,如一方不能证实对方在分居期间存在有可分割的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扣除必要消费开支后,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考虑双方的收入差异、一方对家庭子女及老人的付出情况,酌情扣除个人的合理开支,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费用之后,两人财产悬殊较大的,由财产多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三)分居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予分割。
此类判决主要见于两人已经完全分居十余年,期间两人无任何实际联系和经济关联或经济混同的情形,双方亦未对彼此尽到过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两人共有的基础实际早就不存在。法院认为,双方分居期间财产实际为各自所有,消费亦各自承担,且分居期间取得的部份财产也无法证明资金是来源于两人分居前已经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一方要求分割分居期间收入,不予支持。
三、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已失效)
该解释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该司法解释也表明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司法解释虽已失效,但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等对分居财期间的产属性并无另行规定,故仍具有参考价值。】
四、分居前签署协议
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就分居期间的财产作出另行规定,所以分居期间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都希望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可以签订《分居协议》,明确约定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明确约定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事宜安排,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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