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已经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请问人民法院在维护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权利人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技术秘密的保护存在涉及技术秘密确定相对复杂、侵权行为更为隐蔽、权利人取证难度较大等多个难点。为加大技术秘密保护,人民法院重点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加大技术事实查明力度,充分利用多元事实查明机制,准确认定技术秘密。建立技术调查官与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等构成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帮助法官准确查明和认定技术秘密。
二是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强化举证妨碍制度适用,降低技术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与法律问题,人民法院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权利人过重的举证负担,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成立,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者提供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的,一般即可认定相关事实成立。对当事人拒不提交或故意损毁重要证据等妨碍证明行为,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三是加大民事保护力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发挥惩罚性赔偿威慑力度,对于故意侵权、反复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四是推进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惩处的协调与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推进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明确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人民法院可在继续审理的同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促进民事和刑事案件协调推进。明确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案件判决中认定的证据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采信规则。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保持对严重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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