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都是民事法律中的概念。侵权行为是由本法或者其他特别法律调整,而违约行为是由合同法调整。侵权行为针对的是绝对权利,而违约行为针对的是相对权利。侵权行为产生侵权责任,而违约行为产生违约责任。
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民事立法模式有哪些?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考察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有五种:
其一,法国模式。法国侵权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在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这个条文所调整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准侵权行为。
其二,德国模式。德国侵权法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体现在第八百二十三条和第八百二十六条,“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以违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负有同样的义务。根据法律的内容,没有过错也可能违反法律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才发生”,“故意地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损害的义务。”这两个条文既列举了侵害的权利,限定了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也规定了对其他利益的保护,需要以“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和“故意地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他人”为前提。
其三,我国台湾地区模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这一立法模式虽然没有列举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但是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和违法性要件。这一立法内容内涵的逻辑是:权利损害+违反法定义务的形式违法;利益损害+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实质违法。
其四,日本模式。日本民法第七百零九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是:故意或者过失+权利与受保护的利益+损害。
其五,埃塞俄比亚模式。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二千零二十七条规定,“(1)任何人应对因过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他为自己设定的责任如何。(2)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一个人应对因其从事的活动或所占有的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如果某人根据法律应对第三人负责,他应对该第三人因过犯或依法律规定发生的责任负责”。这一立法模式虽然比较特别 ,但是较为全面,既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也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的适用情形。在《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中也采用了与埃塞俄比亚模式相似的立法模式,“(1)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律上被归责者负损害赔偿之责任。(2)损害特别是可以被归责于以下人:a.其构成过错的行为引起损害者;b.或者其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行为引起损害者;c.或者其附属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引起损害者”。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