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花30万买彩票,法院: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少分
2000年4月,小丽与小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生了个可爱的女儿。起初日子过得还算圆满,但一段时间后问题就出来了。小强平时对家人照顾和关心不多,还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小丽、女儿发生争执。因不想再忍受名存实亡的婚姻,小丽曾于202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强不同意离婚,后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一直分居,今年4月底小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经调查发现,小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陆续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彩票,该3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法庭认定该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该条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经调解,小强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价值40万元的房屋归小强所有,小强补偿小丽房屋差价30万元,并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当事人均系化名)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夫妻一方在应诉时坚持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隐藏财产或伪造债务,又或者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在下次离婚诉讼时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针对以上情形,以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很难追究该方的法律责任,给夫妻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针对上述情形作了合理调整,该规定不但拓展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适用的时间节点,还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即: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规定既有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遏制夫妻一方隐藏财产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
在本案中,小强在短时间内突然购买大量彩票的行为不符合常理,法院认定该行为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小强补偿小丽房屋差价30万元(多补偿了10万元)的调解结果,就是对《民法典》精神的落实,依法维护了小丽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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