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有三项主要功能:
一是赔偿功能。本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责令其向受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以埴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的法律功能。赔偿就是在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因其,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对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各种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后,尽管需要对这些权利提供各种救济,但只要涉及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就应该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法理论一般认为补偿是侵权法唯一的功能。这也是为什么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中侵权法是隶属债法的范畴。我们认为,本法在制定过程中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反映出本法的功能并不仅限于赔偿功能一种,还包括救济和预防功能。
二是救济功能。本法是为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一种事后的救济方式。物权法、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等都是通过法律形式赋予民事主体特定的民事权利,而一旦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本法就作为保护绝对权利的法律,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救济。也正是因为本法立足于对受害人的救济而非对侵害人的惩罚,虽然损害赔偿本身也意味着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但本法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建立在等价有偿原则之上的,即强调赔偿范围、大小和受到损害的范围、大小应当是等同的。
三是预防功能。本法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以及在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后责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进而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各种损害的发生,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①一方面,本法以过错原则作为归责的一般原则,要求行为人在因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其行为的定性和否认。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本法了解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可能会产生的损害后果和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从而提高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避免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本法规定非因责任人过错而产生的责任,尽管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控制、避免后果的发生,但是因为法律规定其需要承担责任,责任人可以在后果出现之时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①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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