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役权的土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是否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383条的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釆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两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乙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则地役权同样对丙具有约束力,丙同样不得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两层以上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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