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擅自改变服务标准应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第821条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承运人擅自改变服务标准分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和擅自提高服务标准。前者实质上是对旅客要求按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服务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旅客的选择权,旅客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的,承运人应当满足其要求。后者是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但是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承运人不得对旅客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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