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0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承担贋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如果不属于承包人的原因,例如,因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2)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合理使用期限的长短需要根据各类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如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认定。
(3)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这里的受损害方不仅仅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发包人,也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以及因该建设工程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