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损毁、灭失的,占有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具有保管、寄托、租赁等法律关系时,占有物损毁、灭失的,占有人的责任依照保管、寄托、租赁等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如果不具有这些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61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即可,即使损害并不能得到足够弥补,所有权人也不能要求善意占有人赔偿这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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