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是否必须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335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并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后,该转让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强制要求当事人登记。但是,如果当事人不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乙,并未办理登记。后甲又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丙,并办理了登记。由于甲乙之间的转让并未登记,故不能对抗善意不知情的丙,故丙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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