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适用哪些法律?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因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指婚姻家庭编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抚养请求权、物权编规定的按份共有财产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债务等。上述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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