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则应按照什么价格计价?
《民法典》第51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简单来说,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如果双方均守约,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如果一方存在逾期,价格风险由逾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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