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从外面捡回的钢瓶发生爆炸造成邻居损失,由谁负责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39.1242条的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失适应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农民虽然不知捡回来的钢瓶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虽然知道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但却以为里面是空的不会爆炸而捡回家,即使无过错,农民都需要对爆炸造成邻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钢瓶的所有人、管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确实尽到了对钢瓶管理的高度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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