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的物品还能追回吗?
有权追回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失主追回丢失物品是有条件的,必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起两年内,并且要向受让人支付受让人购买丢失物品所付费用后,方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并不是所有遗失的物品都是可以追回的,如果发现遗失物辗转多次后到他人之手,应尽快支付费用追回丢失物,以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318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一旦遗失物品,必须尽快找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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