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从目前实践中的判决来看,对于借名贷款,主要分两类情形:
情形1: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如果出借人对于借名贷款是不知情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情形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实际用款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实际用款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部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构成隐名代理关系。
法院在审理借名贷款纠纷时,一般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是借款人本人;
(2)出借人在发放贷款时是否直接支付给了名义借款人?还是支付给了实际用款人?
(3)名义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是否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
(4)还款主体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
(5)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是否就借名贷款达成过协议?口头还是书面?
(6)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关系;
(7)除本案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案件(备注:有时实际用款人会假借多人名义借款);
(8)银行等放贷机构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只是假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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