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吗?
《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如下权利:一是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中止运输,是指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立即停止运输托运的货物;返还货物,是指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将已经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返还给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二是变更到达地。变更到达地,是指托运人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改变原来约定的到达地。对此承运人不得拒绝变更。三是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以上权利,承运人不得拒绝变更后的运输义务,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或者按照托运人变更后的要求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送至新的到达地或者交给新的收货人。当然,如果因为托运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其损失,包括承担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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