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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自己的财物为别人做抵押担保,法律后果是什么?

日期:2012-04-0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老太年龄大了,不愿意和子女一起居住,子女工作忙碌也不能常来照看,于是雇用李阿姨来照顾张老太的生活。张老太很满意李阿姨的照顾,时间长了两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有一天,李阿姨突然跑到张老太家,说:“我儿子把人家儿子打坏了,人家急着要赔钱,不然就要我儿子坐牢。您能借我点钱吗?”一时之间,张老太也拿不出这么多现金,于是将自己祖传的首饰交给李阿姨,帮助李阿姨做债权担保。拿自己的首饰给别人做担保,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怎么做能保证首饰不落到他人手里呢?

律师说法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担保物权的产生往往基于债权,在不转移物权所有权的情况下来做债权的担保,并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因此,为了确保张老太的首饰不会易主,张老太最好选择做抵押担保,一旦李阿姨不能清偿债务,张老太可以帮助李阿姨先清偿债务,随即债权人的抵押权消失。这样,既解李阿姨的燃眉之急,也保证了首饰的安全,之后张老太再向李阿姨主张债权。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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