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0日,女同学吴某在与同学购物后离开超市时,超市门口的电子警报器响了起来。超市保安与值班经理要求对吴某的背包进行搜查,吴某坚决反对,于是经理与保安把吴某带到值班室,强制要求吴某脱衣检查。吴某非常气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超市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律师说法
超市这样做是违法的,超市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本案中超市的搜查行为明显侵犯了吴某的受尊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某可以依法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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