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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未明确的房产一方当事人事后能否诉请分割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18 来源:____ 作者:____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调解书未明确的房产一方当事人事后能否诉请分割案例解析

【案情】

2019年11月,王某与刘某在A法院协议离婚时,均表示只有一套在当地的房产。半年后,刘某B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另一套在B地的原夫妻共同房产。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驳回刘某起诉,在生效调解书中双方均对财产权属进行确认,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视为原告放弃了涉案财产的权利且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对共同财产进行主张;

二、对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与事实认定,故应对财产分割进行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已被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明确规定了是“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所主持下的调解书中的事实。本案为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诉,而非离婚之诉,与A法院所做的离婚调解之诉非同一诉讼请求,B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八十三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应该对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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