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离婚分开期间购房,复婚后再次离婚房屋如何确定权属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小姐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为规避其所在城市的限购政策,决定以“假离婚”的方式实现购买第三套房屋的想法。2017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均归女方所有,300万元银行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两套房屋过户手续后,男方随即用银行存款300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此后双方于2017年12月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两人在邻市又购买了一套别墅以用于度假。然而复婚后二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纠纷愈演愈烈,最终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决定“真离婚”。但是夫妻俩对四套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冯先生认为因为之前只是“假离婚”,财产没有真的分割过,与李小姐结婚后购买的四套房屋应当平均分割,一人两套。对此,李小姐却认为前两套房产已经归自己所有了,冯先生不能主张分割,而两人第一次离婚后买的房产和复婚后购买的别墅也要平均分割。
1、对于“假离婚”时已处理过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从夫妻共有的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李小姐与张先生“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前段婚姻关系中所购买的两套房已经成为李小姐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与张先生再次登记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李小姐与张先生复婚后再离婚,这部分的财产就不再予以分割。
2、“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如上文所述,夫妻“假离婚”后就会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双方离婚后,各自对所分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李小姐对两套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张先生也单独对300万元存款享有所有权,是其个人财产。至于复婚登记前,男方用银行存款300万元首付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一观点认为,“假离婚”的男女在双方离婚后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则属于同居关系,之间的房产纠纷应按照同居析产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相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所以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由此看来,李小姐与张先生在“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属如何认定,复婚后再离婚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变量。
3、复婚后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按法定财产制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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