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产权属变更后,离婚时还能分割吗
【案例】
夏某与赵某系夫妻,2018年5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双方共同所有的幸福小区房屋归夏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幸福小区房屋变更为夏某所有。后,由于种种原因二人并未办理离婚手续。
半年后,双方感情再次出现危机,赵某要求离婚,并提出对幸福小区房屋进行分割,夏某认为房屋已通过《离婚协议》确认归自己所有,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不应再行分割。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其一【《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为协议离婚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同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约定。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基础。
《离婚协议》签订后,不论何种原因,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的签订并没有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离婚协议》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其二【已变更权属房产的性质】虽然,夏某与赵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了幸福小区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但是,因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生效的基础并未成立,故此时包括房屋在内的相关财产的状态回归到《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三【《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中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这就是说,只要双方离婚未成,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对于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后,双方再行离婚,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再依据此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即使是房屋已经按照此前的《离婚协议》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不导致其变更为个人财产,仍需按照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因此,本案中,夏某是有权要求对幸福小区房屋进行重新分割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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