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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法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3-3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98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是业余通讯员,他根据两个人的反映,未到我公司采访,也未经我公司核稿,没有经有关质量部门的认定,便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向某报社投稿,批评我公司生产的新产品有质量问题。这一报道完全失实,严重损害我公司名誉。部分客户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货,给我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现我们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损害我公司名誉的责任。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能否要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答:

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新闻报道应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张某的报道是否侵害了你公司的名誉权,关键是认定其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按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如果张某的报道内容基本失实,损害你公司的名誉的,可认定为侵害你公司的名誉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至于该如何计算你公司因名誉受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可按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的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的规定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即使能依法认定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你公司的名誉权,你公司也不能向法院诉请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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