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如何偿还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地说,有以下三种情况:(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或者财产已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3)如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现在出现很普遍的一种现象,是为了避债而进行“假离婚”,即一方净身出户并承担所有债务,因为其已经没有财产,似乎债权人也无计可施。但实际上法律已经充分考虑这一情形: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或协议,不是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故此类行为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此一来,这种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分割是不可以对抗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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