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1日,马某和家人在峨眉山市城区某酒店消费过程中撞到酒店玻璃门上,马某当时跌倒在地,头破血流,由120急救中心送到峨眉山市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
直到同月23日,马某才出院回家疗养(住院期间费用为4910.92元)。消费者要求酒店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等共计1.46万元。
经峨眉山市消委会调查:马某2011年9月11日确实在该酒店撞伤,但撞的却不是玻璃门,而是门旁边的玻璃幕墙,幕墙上确实没有警示标志,但在幕墙前有盆栽植物、垃圾桶、大堂经理办公桌。
由于马某本身有白内障眼疾,出事时无人陪伴。因此,峨眉山市消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责任。酒店没有在玻璃幕墙上设置警示标志,虽在幕墙前设置有盆栽植物、垃圾桶、大堂经理桌,但不能形成明显有效的隔断,而酒店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所以酒店方面有责任;作为消费者本身患有白内障,无法清晰地辨别是门还是墙(旁边又无人陪同),在幕墙前有其他摆放隔离物的情况下仍撞上,所以消费者方也有一定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酒店方赔偿消费者4000元,其余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乐山市消委会点评: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及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例。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案的具体情形是消费者自身患有眼疾、家人监护没有到位;而经营者也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双方各自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消费者获得酒店赔偿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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