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妈妈是否享有探视权
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在我国代孕是不合法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代孕现象时有发生,有不少人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了代孕生子,也因此引发不少纠纷。我们来看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
2016年,当时已经35岁的天天父亲王先生依然单身。但是,他却想要拥有一个后代。于是,他通过网络“代孕群”认识了来自东北的代孕妈妈玲玲。
天天爸爸说,当时两人谈妥了条件,在自己支付了东北一套小户型房子的价格后。玲玲便开始了自己代孕的“工作。在这期间,玲玲按“进度”从王先生这里领取“工资”,直到2016年底天天出生。
按照父母双方的协议,满月后妈妈就完成了她的“项目”。收尾款,关账,走人,从此互不打扰。
然而,毕竟是十月怀胎,血肉相连,原本只是为了赚钱的玲玲,开始对孩子越来越舍不得。“从怀上这个孩子的那一刻开始,我觉得每一天都在发生转变。我也渴望能够陪伴这个孩子的成长。”四个月后,玲玲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对王先生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我完全没想到,因为之前条件都说好的。”
一审二审法院都把孩子判给了王先生。但没过几个月,玲玲再次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这一次,她要求的是天天的探视权。玲玲认为“父母之间可能没有爱,但起码他能得到父母双方的爱。”
这个案子让法官们为了难。从法理上讲,玲玲是天天的亲生母亲,天经地义可以探视孩子,但在执行层面上,法官心里有着深深的担忧。如果玲玲在执行探视中,带着天天一走了之,王先生该去哪里找孩子呢?
这是一起特殊的探视权的纠纷,如何在审判中保证孩子母亲的探视权,又如何在执行中保证孩子父亲的监护权,这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两个难题。
静安法院的法官在执行前就预见到了可能遇到的难点,所以他们创新性地引入了“第三人探视机制”,也就是说,孩子必须在社区社工的陪同下跟母亲进行会面。经过深思熟虑,法院最终判决玲玲每月可以在社工的陪同下,对天天进行一次探视。
关于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网上评论褒贬不一。有人认为代孕不受法律保护,代孕妈妈出尔反尔,不应当支持她的探视权。有人认为代孕妈妈确实是孩子的生母,让她探视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事实上,关于代孕问题,目前在我国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中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但是,据卫生部科教司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已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有400家到500家左右,而未经合法注册的代孕机构和代孕网站也异常火爆,代孕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状态,每年都有很多宗代孕行为在悄无声息地进行。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越来越多的代孕纠纷。从2016年代孕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养母争夺监护权的代孕第一案,到本文中的代孕孩子生母要求探视权的案件,代孕纠纷在民事方面已经涉及到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债权、名誉权等类型,在刑事方面也已经涉及到刑事诈骗、非法行医、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等类型。
在立法方面,2015年12月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明确“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因争议太多后被删除。目前,代孕是否该“一禁了之”的讨论仍在持续,立法机关对此并未有最新动向。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