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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相冲突的原因,有立法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公权是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权力,而私权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公权与私权的界分,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界分在法律上的表现,而民刑冲突现象,正是所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的两种诉讼程序之间发生的冲突。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管辖冲突、既判力冲突、执行冲突和时效冲突四种形式
(1)管辖冲突。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管辖冲突表现为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前者是指刑事案件的受理机关和民事案件的受理机关均认为案件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而互相争夺管辖权,后者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受理机关均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而置之不理或互相推诿。如果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认识不一,公安、检察机关认为属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法院认为应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予以受理,这就造成了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管辖冲突,此种积极冲突是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相比之下,消极冲突的问题较易解决。当刑事案件的受理机关认为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而不予受理时,既然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诉讼就应起到 “兜底”的作用,即法院应将其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以防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
(2)既判力冲突。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既判力冲突,是指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据制度上的差异导致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往往有所不同,由此会产生判决的冲突。比如刑事判决认定借款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若其对民事诉讼具有既决效力,则民事诉讼应依据刑事判决认定借款行为因构成刑事犯罪而属于无效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亦无效。但民事诉讼则认为诈骗属于民法上的欺诈,属于合同可撤销事由而非合同无效事由,在出借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
(3)执行冲突。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适用相同的执行程序。但在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中,刑法规定了追赃程序,这就产生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返还借款本息与刑事犯罪案件中追赃的冲突。如果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总额不足以满足刑事和民事判决需要,还需要确定财产的执行顺序。
(4)时效冲突。因同一借贷行为同时触犯了刑事规范与民事规范,无论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一并处理还是分别处理,都可能会发生刑事追诉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上的冲突。在刑民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因我国目前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故民事诉讼时效应当依附于刑事追诉时效。如对案件的审理适用了先刑后民原则,贷款人在刑事审判终结后单独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则可以按照诉讼时效中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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