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通知原告到庭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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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传票传唤的方式通知原告到庭,传票上应注明法律依据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传票应直接交给原告或邮寄给原告本人亲自签收如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后,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的,应当视为拒绝出庭。原告到庭后,应当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原告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捺印。需要强调的是,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虽然到庭,但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视为拒绝出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仍不予认定。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只有在审查本案的全部证据后,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方可适用本条要求原告到庭。不可随意适用本条要求原告出庭,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是依法限制人身自山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通常情况下,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本人不出席庭审,导致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无法查明,人民法院才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其采取拘传措施。
通常情况下,在开庭审理之外,许多案件承办法官会召集原告询问、调查。这种非正式开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法官获取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有关主要事实,但缺乏对方当事人质证环节因此,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对这种状况在制度上加以规范,从程序机制上将之上升为正式开庭的内容,使当事人的陈述在正式开庭的场合下作出,将之置于公开程序场景下,确保对方当事人充分进行质证,在激烈的对抗下逻辑地推论出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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