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就其精神损害所获得的金钱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确立,可以有助于实现其两大功能:一是补偿功能,即受害人获得了金钱之后,可以感受到生活的安慰,从而补偿曾经遭受的痛苦。二是制裁功能,即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官可以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从而实现侵权法的制裁性。
从法制史的角度观察,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发生过变迁。《十二铜表法》中,起初只能够在侵害身体的情况下才能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后来罗马的法官通过一般条款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有意识或者故意侵害他人人格的案件中。在近代各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多都被认可,但是,总体上其适用受到限制。
我国也采取了限制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立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其一,精神损害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如果过分扩大其适用范围,可能给赔偿义务人带来过重的负担,从而不当地限制了社会一般行为自由。其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宽,可能引发人们对感情商业化的担忧。其三,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不限制其适用,可能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
就虚假诉讼而言,如果这一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利益,则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如何界定是否“严重",应当从容忍限度的理论出发,即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就认为是“严重"的。追究虚假诉讼的侵权责任应当依据侵权法而不能依据合同。从实践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一般只能造成他人财产权益的损害,很少造成他人人格利益的损失,侵害财产权益原则上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立法和学说的一贯立场。因而,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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