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应正确处理情与法的界限
基本案情
孙某与妻子骆某生育三个子女,即孙某山、孙某华、孙某生,孙某山系精神残疾人。1981年孙某夫妇于居住老宅院落内建四间北房,骆某于1993年病逝。孙某山1995年结婚后一直居住上述四间北房至今,孙某于1995年搬出上述房屋另行居住。后孙某起诉称,孙某山现居住的四间北房是其和妻子骆某所建,妻子已病逝,现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请求法院判令四间北房中的东数三间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协议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孙某、骆某夫妇建设四间北房,该房屋为孙某、骆某的共同财产,骆某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份额进行实际分割处理,房屋一直处于各继承人共有状态。因此,四间北房中一半属于孙某所有,一半属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孙某、孙某山、孙某华、孙某生依法继承骆某的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孙某山系精神残疾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法院依法酌情确定各继承人遗产份额。鉴于四间北房长时间由孙某山居住生活的实际情况,孙某亦表示孙某山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上述房屋,故确认孙某山继续居住上述房产为宜。法院判决,诉争的四间北房中的东数前两间归孙某所有,东数第三间归孙某、孙某华、孙某生共同所有,东数第四间归被告孙某山所有。孙某山继续居住使用上述四间北房。
典型意义
家事纠纷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处理难度相对较大,处理过程中要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亲情,依法进行处理。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家事审判庭首设专门家事调查员走访了孙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孙某家、案件所涉房屋处,通过走访村干部、孙某的儿子儿媳及部分村民,对孙某家庭情况、房屋建筑情况、家庭纠纷的形成等进行详细调查,为下一步调解工作做准备。在实际调查过程中探明了孙某一家矛盾的根源,原来年久失修的老宅院成了危房,当地政府打算给予一定补贴将其拆掉重建,孙某及小儿子孙某生担心重建老宅后,房子即属于大儿子孙某山所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老宅院。但大儿子孙某山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大儿媳也因工伤落下残疾,两人的女儿也患有四级听力残疾,一家人主要靠政府困难救助,生活十分困难,多年来只能居住在破旧的老宅院。四间房屋从法律上解决并不困难,但是要达到解决家庭的矛盾和处理好父子兄弟的亲情关系的目的就需要法官对案件智慧的依法处理。最终法律判决保留了孙某山一间房屋,并保留了孙某山的居住权,确认了孙某及其他继承人的所有权,很好地解决了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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