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智力投资,因接受继续教育、进修、出国留学或者参加技能陪训等引发的民间借贷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智力投资,因接受继续教育、进修、出国留学或者参加技能培训等对外借款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进行正常的文化教育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日常生活情理,由此而负债属于夫妻债务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类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来讲,如果夫妻一方借款进行智力投资,习得的仅是某项普通的技术或技艺,人才资本的含金量不高,所借债务不多,且获得某项技能后,用所学之长赚钱用于改善家庭共同生活,则由此所生之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所接受的教育培训成本较高,且离婚时一方没有受益或受益很少,则应将其视为接受培训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夫妻一方借款进行智力投资的结果,是人力资本(指一个人拥有的从事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的一个主要因素)的积累,这是一种无形资产,这样的人力资本将是获得者终身受益的无价之宝,将由此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很不公平的。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将一方接受教育培训对外借款所负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加符合立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接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之一,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夫妻进行正常的文化教育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日常生活情理,因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此费用较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费用的分担及债务的归属。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正常的文化教育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没有此类约定,说明另一方愿意支持自己的配偶参加学习与技能提升,这是夫妻关系中相互信任和共同生活等特有的身份关系属性所决定的。否则,夫妻一方接受教育或提高的权利就难以保证。
再次,把夫妻一方接受教育或培训得到的诸如学位和专业技能等,视为一种无形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学位并不是可分割的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这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观点。学位或专业技能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是不能分割的,不具备财产的法律特征,因为不能按无形财产对待。
最后,如果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一方的高额培训费用有失公平的话,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解决。《婚姻法》第40条就规定了离婚时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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