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等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2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该案因家庭内部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矛盾引发,上诉人为当事人曾某的叔叔和堂姐。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对曾某及其妹妹的户口迁入问题提出异议,情绪较为激动,双方发生了口角,承办法官多次制止,以维持庭审正常进行。当庭审结束,曾某阅看笔录时,突然离席冲向上诉人,对其叔叔实施殴打;曾某母亲刘某某见状也冲过去对另一上诉人实施殴打。当法庭工作人员和法警上前劝阻时,曾某妹妹曾某某趁机用拳头击打其叔叔,用脚踢其堂姐。事后经司法鉴定,两名受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处理结果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某等三人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在庭审结束阅看笔录时,突然离席殴打上诉人;其母亲刘某某和妹妹曾某某参与殴打上诉人,使其受轻微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判决:曾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曾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是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的根本保证。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既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信任和尊重,更是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根本保障。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官指挥的义务。在庄严的法庭中,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均会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依法予以法律制裁。
作者: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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