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网络仲裁执行案件的几点建议
因网络借贷纠纷而产生的网络仲裁案件正大量涌入各地法院。网络仲裁成本低、时间短,有报道称一些仲裁机构的网络仲裁系统甚至“已经拥有每天受理逾万宗案件的能力”,而其主要服务对象恰恰是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网络借贷平台。结合办理此类网络仲裁执行案件实践,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亟须人民法院统一尺度:
一、如何认定仲裁机构在网络仲裁过程中是否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于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先予仲裁批复》)中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从笔者办理的网络仲裁执行案件来看,网络借贷合同直接约定借款人放弃基本程序权利的做法目前已不多见,但在网络仲裁的实际操作中,仲裁机构相关材料及文书多是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送达,出于成本的考量,仲裁机构在进行电子送达时,并不对此邮箱是否为受送达人常用邮箱、手机号码是否仍在使用进行核对,结果造成被申请人往往并未收到相关仲裁材料,保障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程序权利更无从谈起,部分案件甚至影响到正确、公正裁决。如部分网络仲裁裁决书并未查明申请人收取“砍头息”的违法行为,反而将之确认为借款本金。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有送达之名、却无送达之实、未真正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网络仲裁案件,应严格依照《先予仲裁批复》,裁定不予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提出实际借款金额与裁决书认定金额、网络借款合同约定金额均不相符,并据此认为申请人存在“向仲裁机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执行法院应及时告知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定期限。2018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若干规定》)第八条已将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修改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少网络仲裁案件的被执行人都提出了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少于网络借贷合同约定金额的银行流水。
鉴于这些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应及时向被执行人释明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定期限。
三、对于不阐明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情况、给付金额计算方法的仲裁裁决书,法院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根据上述《仲裁裁决执行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仲裁裁决执行内容中的金钱给付具体数额应明确或计算方式应明确。
笔者认为,这里的“明确”,并不仅仅只是要求在仲裁裁决书主文中给出一个具体数值,而且还要求法律文书对该数值的产生过程、事实依据、计算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以便让当事人和执行法院都能确信该数值是正确的、符合案件实情的。
但在笔者近期接收的一批网络仲裁执行案件中,由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对借款本金、约定利率、还款记录均未作任何说明,仅在裁决主文中确认申请人应偿还的本金数额、应支付的罚息总额,对应偿还本金数额的计算过程、罚息的计算方法却未作任何说明。执行法院既无法确信该具体数额是否符合该案实际、也无法向被执行人释明执行金额的产生过程。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网络仲裁裁决书,执行法院完全可适用《仲裁裁决执行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作者:郑天铭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