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丰田锐志,在办理保险时发现该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此杨先生以隐瞒车辆事故信息为由,将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海淀法院山后法庭认定二手车公司构成欺诈,双倍赔偿杨先生40万车款。
今年4月,杨先生在中联市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2006年的二手丰田锐志,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城市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收取了全部车款后,将车交给杨先生并协助办理了过户。
之后,杨先生去办理汽车保险,却得知该车曾在今年1月在怀柔发生过重大车损事故,当时产生赔款约4万元。
杨先生认为,合同中约定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份,而城市公司故意隐瞒了车辆发生过严重事故这一影响他作出购买决定的重大信息,对其构成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同时返还其购车款并双倍赔偿。
审理中城市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了该车的车主是陈先生,应当由陈先生直接承担责任;同时,该公司与陈先生是委托关系,陈先生未告知公司该车曾发生事故,因此他们并非故意隐瞒该情况。杨先生验车时对车辆状况表示了认可,即使该车发生过事故,也已经通过修理恢复了原有的使用性能,因此不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载明车辆状况为一般,但实际该车曾发生保险赔款约4万元的事故,与合同严重不符;此外,城市公司作为专门的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具有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对所出售车辆的状况理应明知,其称“车主未告知,不知情”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而杨先生作为普通购车人,城市公司并未告知其车辆存在重大车损情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应根据消法规定双倍赔偿。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判令杨先生将车返还给城市公司,城市公司支付杨先生40万元。
相关法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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