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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劳动争议纠纷之隐婚入职后怀孕是否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日期:2012-03-19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2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晚报 报讯(记者张蕾)已婚白领张女士入职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转正后几个月,张女士却因怀孕被公司发现已婚,遭到解聘。今天上午,用人单位与张女士因为“隐婚”解聘产生的诉讼在朝阳法院开审。单位称,解聘张女士主要是因为诚信问题。“隐婚”究竟是否构成用人单位解聘的理由?还要等待法院作出判决。

2010年7月,张女士入职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均填写的是“未婚”。

过了试用期,转正一个半月后的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次意外怀孕,令张女士“已婚”的事实被单位发现。基于张女士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北京铭万智达公司于2010年12月将其解聘。

去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裁决,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因不认可仲裁结果,铭万智达公司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上午,铭万智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以证明张女士在入职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对此,张女士表示认可。代理人强调,公司是因为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才将其辞退,并不是因为怀孕。“作为隐私我们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你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

但张女士表示,当初求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并未对婚姻状况作出特殊要求和特殊说明,她也没有因为隐瞒婚姻状况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对于自己隐婚的原因,张女士说,她担心如果告知公司自己是已婚,有可能不被录用。

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仲裁时曾明确表示,张女士应聘的工作有出差性质,由于这个岗位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考虑未婚人员。如果张女士入职时明确告知自己已婚,有可能不会被录用。

上午在法庭上,原告单位也承认,招聘时除了在填写的相关表格中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询问,但在招聘时,并未对岗位对婚姻状况的要求作出特殊规定和说明。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分析:

婚否不足以构成解聘理由

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现实中,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可能会有一些考虑,这也可以理解,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至少要明示出来。

除非用人单位在应聘时作出了明示,否则即便应聘者在应聘之初出于某些原因隐瞒了婚姻状况,也仅能算是合同中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误解。仅此一点,并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诚信有问题,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进行教育或者调岗等。

从另一个角度讲,即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设置了门槛,并进行了明确告知,也不一定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还要看这个“门槛”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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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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