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保管遗产的人返还所侵吞的遗产
案情介绍
岳某和妻子结婚后,生有一女岳A。 2002年,妻子去世后,岳某便一人在农村生活。岳A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生活,并经常到国外出差。岳A很少回家,但每周都会与父亲通话,每年也会给父亲一些赡养费。2008年,岳某去当地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将我所有的财产留给我的女儿岳A。” 2010年5月,岳某的外甥刘某因急需用车,将岳某的汽车借走使用,后一直未归还。2010年9月,岳某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岳某去世后,村委会通知了岳A。岳A处理完岳某的丧事,依照岳某所立的公证遗嘱继承了岳某的遗产。后岳某邻居告知岳A,岳某有一辆汽车被刘某借走,尚未归还的事实。但当岳A向刘某索要岳某的汽车时,刘某拒不交出。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岳A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将所侵吞的岳某的汽车交付给岳A。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保管遗产的人返还所侵吞的遗产。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期间,由于遗产的最后归属权尚未确定,需要对遗产进行保管,以免遗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害。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由此可知,存有遗产的人,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不能擅自侵吞或者争抢遗产。存有遗产的人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妥善保管遗产;另一项是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侵吞,即秘密地、他人不知道地暗中占有遗产的情形;争抢,即公开地争相抢占遗产。侵吞或者争抢遗产均是违法行为,只要有上述情况之一,继承人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遗产;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返还不可能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折价赔偿。
本案中,岳某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第23条的规定,岳某生前的村民委员会通知了岳A其父亲死亡的事实。刘某占有岳某的汽车,是存有岳某遗产的人,刘某应当妥善保管汽车,并且不得侵吞或者抢占汽车。但是,刘某借占有汽车的机会,擅自侵吞汽车,其行为是违法的。当岳A向刘某索要汽车时,刘某应当将岳某的遗产汽车交付给岳A。刘某拒不交付,于法无据。因此,继承人岳A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遗产。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岳A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继承人有权要求保管遗产的人返还所侵吞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3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24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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