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扶养人是否有权要求遗赠人补偿其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情介绍
案例1:高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高Ao 1991年,高某妻子因病去世。 2000年,高A前往深圳打工,后在深圳结婚定居。2006年,高某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缺乏劳动力,目前生活无人供养,决定由远房亲戚刘某负责赡养自己,并负责其死后安葬。高某允诺,自己死后,所有的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双方正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协议后,刘某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照顾高某的生活起居。起初几年,刘某能对高某耐心照顾。但自2009年高某住院起,刘某就不再赡养高某,甚至有时一个月都不去照顾高某。高某无奈,只好提出要与刘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刘某不同意,并且要求高某补偿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高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刘某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2:高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高A。1991年,高某妻子因病去世 2000年,高A前往深圳打工,后在深圳结婚定居。2006年,高某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缺乏劳动力,目前生活无人供养,决定由远房亲戚刘某负责赡养自己,并负责其死后安葬。高某允诺,自己死后,所有的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双方正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协议后,刘某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照顾高某的生活起居2009年,高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将自己的房产卖掉,并将其中一部分钱交给高Ao后刘某要求解除与高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高某补偿其支付的供养费用,高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高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高某补偿其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扶养人是否有权要求遗赠人补偿其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均须遵守协议的约定,双方都要履行各自的愿望。扶养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即按照扶养协议的约定对受扶养人给予生活上的照顾、扶助,受扶养人死亡后,负责丧葬事宜。假如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受扶养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生前没有解除协议,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夺取遗赠财产的扶养人,经受扶养人的继承人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对于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在生活上没有得到妥善照顾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减少。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在其死后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受扶养人对在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在生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处分遗赠财产受到限制,如果受扶养人擅自处分财产导致扶养人的受遗赠权无法实现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继承法意见》第56条明文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在案例1中,刘某自2009年起就不再赡养高某,扶养人刘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高某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扶养人刘某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于刘某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因此,法院应当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在案例2中,高某作为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即死亡后将其全部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刘某。2009年,受扶养人高某未经扶养人刘某同意擅自将其房屋出售,并将所得的部分房款交给高A,这将导致扶养人刘某的受遗赠权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实现,扶养人刘某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高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解除,应当偿还扶养人刘某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综上,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扶养人是否有权要求遗赠人补偿其支付的供养费用,应当分情况加以讨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条链接
《继承法意见》
第56条: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