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宋某与丈夫刘某生有三个女儿刘A、刘B和刘Co 2000年,刘某因患抑郁症跳楼自杀。自2004年起,刘A、刘B、刘C先后出嫁。三人出嫁后,宋某跟随刘B生活2010年3月,宋某突发脑溢血昏迷住院。在宋某住院期间,刘B 认为,母亲一直住在自己家中,假如母亲死后,需要均分遗产,非常不公平。刘B便伪造了一份 ,遗嘱内容为:“由于我一直跟随女儿刘B生活,因此,我死后,我所有的财产均归刘B所有。”遗嘱的最后签署了宋某的名字,并标明了年、月、日。2010年5月,宋某去世。刘A、刘B和刘C料理完宋某的丧事,刘B拿出了伪造的遗嘱,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宋某的遗产。刘A和刘C则不同意,认为遗嘱上的笔迹不是母亲所写,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分割母亲的遗产。大家争吵不休,最后诉诸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伪造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即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的但根本不是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损害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不论遗嘱内容如何以及是否损害被继承人的利益,均是无效的。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订立的,不论伪造遗嘱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都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伪造的遗嘱无效。
本案中,刘B认为母亲一直跟自己生活,假如遗产均分的话,对其不公平,从而伪造了宋某的遗嘱。可见,这份遗嘱是伪造的,并非遗嘱人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刘B的动机是为了公平,但这并不影响伪造遗嘱的效力,该遗嘱是无效的。但是,刘B的继承权并不丧失。这是因为,虽然刘B伪造了遗嘱,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4项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刘B与被继承人宋某共同生活,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刘B可以多分。
综上,伪造的遗嘱无效。对于宋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刘B作为与被继承人宋某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